编辑: 戴静菡 2019-07-02

53 号公告的发布同时引出了如何从之前发售时缴纳过渡到现在兑付时缴 纳的问题.具体来说,如果预付卡于

2016 年9月1日前发售的,却在

2016 年9月1日后兑付,将会有重复征税的风险.逻辑上如果预付卡 发售时已经缴纳增值税,那么在兑付时不应再次缴纳. 当赠送预付卡时应怎样处理?

53 号公告对于忠实客户奖励计划的影响需要仔细考量.例如当忠实客户 奖励计划将第三方的预付卡作为奖励赠送客户时,因为

53 号公告规定 预付卡只在兑付时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尽管可能存在争议,预付卡的赠 与不会被视作应税销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53 号公告并不适用奖励计 划是因为它仅讨论了预付卡的 销售 应如何计税.此外,我们对多数 忠实客户奖励计划是否需要受《管理办法》的监管持怀疑态度. 类似的,当雇主从第三方购买预付卡,并发放给其雇员作为奖励时,尽 管有争议,增值税应由第三方商家在兑付预付卡时缴纳,而非由雇主在 发放奖励时视同销售来缴纳.从政策本身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理解对各 方的经济影响是合理的,因为雇主虽然不用就预付卡缴纳增值税,但也 不能抵扣进项税. 未兑换或逾期的预付卡余额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53 号公告并未就预付卡未兑换或未使用金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作出规 定.例如, 持卡人在过期前没有使用预付卡,或持卡人所使用的金额少 于预付卡的面值并放弃使用此差异.有些国家特别规定如果未使用或未 兑换的金额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则该部分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

2016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6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以折扣价销售的预付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预付卡是以折扣价销售,应使用预付卡的面值还是折扣后的价格来 缴纳增值税并不清晰,然而

53 号公告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例如持卡者 以95 折人民币

190 元买了一张人民币

200 元面值的预付卡.若此持卡 者使用此预付卡购买价值

200 人民币的货物或服务时,增值税到底应按

190 人民币还是

200 人民币缴纳.在欧洲,经过诉讼最终欧盟法院在 Argos Distributors 的案例中裁决增值税应根据发卡人销售取得的价格 缴纳增值税,即例子中的人民币

190 元.但这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会在 中国适用. 售卡方应在开具给购卡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注明什么? 如上所述, 售卡方只可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虽然

53 号公告没有规定,但增值税发票中应注明销售的是预付卡,而 不是使用预付卡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尽管如此,售卡方与购卡方之间依 然会有一些分歧, 因为购卡方通常会希望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有一些其他 的注明便于费用的报销,尤其是当预付卡将于以后赠送给他人使用时. 如预付卡是通过涉及到企业之间交易的供应链销售该如何处理?

53 号公告规定售卡方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一般纳税人购买预付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预付卡可能更适 用于企业对消费者(B2C)交易. 如预付卡需要经过供应链的上游流通, 例如从发卡企业到售卡企业,任何 增值 的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应纳增值税的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来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意见 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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