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2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该条第一款 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一年内转让给公司员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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