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2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3年12月14日的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 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570,2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22%.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917,0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46%;

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53,1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 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7,570,2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获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 《 关于拟发起设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因拟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之一杨翠红女士系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之配偶,与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仲汉根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票18,110,6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获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董爱军、孙俐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证券 法》、 《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证券法》、 《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4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了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年12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 议由董事长仲汉根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符合 《 公司法》和公司 《 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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