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2 |
9 号之规定是否应就此方面改变. BC4.219 基於解释委员会之建议及银行与其代表单位回应解释委员会之讨论时所提出 之类似疑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原将具有完全为支付本金及利 息之合约现金流量之特定金融资产,惟仅因可能导致负补偿之提前还款特性 而未符合该项条件者,提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9 号之修正.草案「具有负 补偿之提前还款特性」(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9 号之提议修正)(「2017 年 负补偿草案」)提议,若符合两项合格条件,则该等金融资产可按摊销后成 本衡量或透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另须符合持有该等金融资产之 经营模式之评估). BC4.220 「2017 年负补偿草案」之大多数回应者同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处 理该等可提前还款金融资产分类之决议,并强调此议题因接近国际财务报导 准则第
9 号生效日之迫切性. BC4.221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於2017 年10 月发布「具有负补偿之提前还款 特性」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9 号之修正)以修正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9 号, 其对「2017 年负补偿草案」中之提议作修改后确认.具体而言,国际会计准 则理事会(IASB)於2017 年10 月发布之修正中,修正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
9 号第 B4.1.11 段(b)及B4.1.12 段(b),并新增第 B4.1.12A 段.具有可能导致 提前终止合约之负补偿之提前还款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