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2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一 行政 许可 共3项1除大气本底站、国 家基准气候站、基 本气象站以外的气 象台站迁建审批 1.

《气象法》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 站;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 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 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 条 第三款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 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构审批;

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 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 3.《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 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 可的审批和管理,并承担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 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4.《福建省气象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因城市规 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审批前依法报经 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 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同意 迁站的审查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 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气象台站的迁建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 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 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 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一条. 5.《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办法》(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 令第173号)第二十六条. 6. 其他问责依据.

2 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 测环境;

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 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 害气象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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