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1

(一)部分提到,在有需要时,会向个别医疗专家徵询专业意见.不过,很多时候,申诉人,特别是一些病人权益组织,往往都批评这种做法会出现 医医相 的现象,缺乏客观性和独立性.请问局长,怎样能够在这方面确保独立客观,令申诉人和申诉团体觉得可信?生福利局局长:主席,香港有八千多名医生,相信其中一定有些医生可以提供公正的意见.病人家属或组织如有需要,可以向香港医专要求协助.何敏嘉议员:主席,主要质询问会否由全职人员负责处理医管局的投诉,而局长则回答说现时的运作方式较由

一、两名全职人员负责更为有效.主席,如果这些支援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既非全职,又非独立,那麽便会出现角色冲突,因为他们一方面要负责医院的工作,另一方面又要 救火 .请问政府怎样能令这些协助委员会的职员,独立地为委员会提供客观意见?生福利局局长:主席,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中解释,由於投诉个案数目并不固定,因此,现时的做法在资源运作方面会较为理想.不过,亦正如我刚才所说,现时协助委员会的同事与医院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所以他们在处理投诉工作时,主要是向委员会负责,应该不会出现角色冲突的问题.邓兆棠议员:主席,主要答覆第( 二 )部 分第(3)点提及会研究选择性地公开立法会1999 年7月14 日7019 委员会会议的可行性,请问选择性的条件为何?生福利局局长:主席,医管局现正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不过,我们发觉,很多时候,投诉涉及病人的私隐权,可能出现法律上的问题,所以究竟能否把研讯公开,我们仍须仔细研究.主席:邓兆棠议员,你哪部分的补充质询未获答覆?邓兆棠议员:主席,除了涉及私隐权外,是否还有其他理由,影响选择性地公开委员会会议呢?生福利局局长:主席,宜,现时正考虑的其中一个问题,是涉及私隐权的问题;

而另一问题则是法律上的问题,即如果把研讯公开,日后遇有诉讼时,会否引起问题,这亦是考虑的问题之一.刘慧卿议员:主席,局长在回答会否成立一个独立机构处理投诉时,说要视乎现时的渠道能否有效地处理投诉.请问局长如何证明现时的渠道是否有效?又过往两年共接到多少宗投诉;

其中有多少宗证明属实?生福利局局长:主席,我首先回答刘议员后半部分的补充质询.我手边有以往两年委员会接到的投诉数目和调查结果.1997-98 年度和1998-99 年度的投诉总数同样是37 宗.1997-98 年度的投诉成立或部分成立数字是7宗;

而1998-99 年度则为9宗.在研究是否应该成立独立投诉委员会时,我们认为,在实际情况下,一个简单、有效及获市民信赖的机制,便是最理想的,因为如果投诉机制太多,一方面可能令病人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可能令医护人员产生没完没了的感觉.因此,我们现正考虑委员会及医务委员会所提出的改善建议是否符合大众要求.如果能够的话,则沿用实行多年的制度,可能会较为适合.陈婉娴议员:主席,按照局长刚才所说,当局将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准立法会1999 年7月14 日7020 备在处理投诉方面实行新措施.局长在主要答覆第( 二 )部 分第(2)点提到会为每一宗投诉个案,指派一名委员会成员,联同有关联网经理及行政人员,负责跟进.局长刚才又提到,在9位成员中,4 位是医管局成员,5 位是社会人士.那麽,请问这些人员是以何人为主?这是很关键的,因为哈佛报告是建议成立一个独立於外的组织,但委员会却有4位成员是医管局董事局成员.请问政府在实行第(2)项新措施时,会指派甚麽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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