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1

(2)您已交纳或者转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部分 领取的金额以及年金受益人累计申请年金的金额.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5);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 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 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顺序或者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 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 件: (1)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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