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积极成长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 积极成长年金保险 (万能型) 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 (见10.1)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 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 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2)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3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 年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年金. 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附加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生存, 我们按年金受益人与我们约定的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 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每年按照约定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之后, 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 的最低金额.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将不再向年金受 益人给付当期年金. 一旦年金给付中断, 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 我们将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 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