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1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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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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