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1

(一) 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 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O;

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O.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 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 ―

5 ― 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设置户 外广告设施申请书》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设计图.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 请书》.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组 织现场勘察, 并根据实际需要,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 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园林、 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线污染、 噪声污染以及其他影 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召开 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颁发 《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许可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 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审批部门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进行规 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6―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 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 术规范》,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其广告版面空 置时间连续超过15日的, 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 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2年,许可有效 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 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原户 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 设置期限根据活 动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 除依法获得延期 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 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 除.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 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 施, 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 偿. 第二十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 ―

7 ― 履行公益宣传义务, 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 例不得低于2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 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容貌标准, 参照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公布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的宣传,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指导和监督, 对符合设置导则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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