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01

1 ―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2―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 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 是指利用建 (构) 筑物、 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 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 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 在办公地、 经营地的建 (构) 筑物、 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 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 字号、 商号、 徽标的招牌、 标志牌、 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 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

3 ―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 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 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 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 对户外广告设施 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 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 的意见.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 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 特许经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 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二)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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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绿化景观的;

(六)利用建筑物楼顶及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的;

(九)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其 他情形. 中心城区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 电子显示屏广 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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