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01

1 号》的规定,从 立法意图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

3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 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 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 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的实质影响、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 分析判断. 鉴于:1)吴建龙与胡爱于

1994 年建立合法夫妻关系,本次交易前吴建龙所 持向日葵股份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该等股份的最终支配权属于吴建龙和胡爱共同 享有,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吴建龙和胡爱分别直接或间接持有向日葵股份,但 是该等股份亦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支配权仍属于吴建龙和胡爱共同享有;

2) 本次交易前,向日葵投资 99%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向日 葵投资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3)胡爱出具承诺,承诺其及其控制的企业在行使作 为向日葵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董事、监事人选,选举董事、监事以及促 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和吴建龙保持一致行动, 如未来其担任向日葵董事的,行使其作为向日葵董事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及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董事权利时应与吴 建龙保持一致.若双方在重要事项上出现不一致意见时,胡爱均以吴建龙的意见 为准;

4)向日葵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吴建龙、胡爱共同控制向日葵不会 影响向日葵的规范运作. 本公司认为, 本次交易会进一步增强吴建龙对向日葵的控制, 符合立法意图, 不会导致向日葵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3、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以及属于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的具体判断依据 (1)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具体判断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 件:其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其二,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 买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情 形.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会进一步增强吴建龙对向日葵的控制,符合立法意图,

4 不会导致向日葵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2)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具体判断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五条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 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为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前文所述, 本次交易完成前, 向日葵和贝得药业的最终控制权系吴建龙 和胡爱所享有,本次交易完成后,向日葵和贝得药业的最终控制权仍系吴建龙和 胡爱所享有. 综上所述, 本公司认为, 向日葵和贝得药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均受吴建龙 和胡爱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吴建龙、胡爱、吴灵珂本次交易前后均构成一 致行动人,通过分析论证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独立财务顾 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属于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 【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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