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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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0

五、基金备案.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8 十

一、基金的托管.40 十

二、基金的销售.41 十

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2 十

四、基金的投资.43 十

五、基金的融资.53 十

六、基金的财产.54 十

七、基金财产的估值.55 十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61 二

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二十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64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二十

四、争议的处理.72 二十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7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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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2004 年6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和2011 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1 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6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 年8月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006 年4月13 日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 年6月18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7 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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