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财产全险条款(适用香港客户境内业务)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 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1、 (a)钞票、支票、债券、信用卡、各类股票、证券、皮草. (b)已固定的玻璃 (c)玻璃(不含已固定玻璃) 、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它易碎及易脆对象 (d)电子设备、电脑及电脑资料处理器材.

2、各种文件、文稿、商业簿记、电脑系统之记录、图案、模型、模具、图册、设计及 爆炸品.

3、 (a)有牌照行驶之车辆(包括附件) 、旅行车及其拖架、铁路、火车机车及车卡、 船、飞机、宇宙飞船等. (b)非在本保险单承保表列明所保处所内的运输中财产. (c)正在拆除、兴建、装置的财产或房屋(包括供应的物料) . (d)土地(包括泥土表面、排水渠或阴沟) 、行车道、行人路、道路、跑道、火 车路轨、水坝、水塘、运河、水井、水管、隧道、桥梁、船坞、码头、仓库、矿场或储存地 下或在海面上的财产. (e)牲畜、农作物或植物. (f)在加工程序中引致损毁的财物. (g)在装置或搬运迁移(包括拆除及重新装置)中的机器,如该损毁是直接因 上述操作所引起. (h)在改装、修理、测试、安装或维修中的财产,包括物料及供应,如有关损 毁是直接因上述操作所引起 (i)已有更明确保险承保的财产.

4、在财产发生损毁时,除本保险单外,若有其它保单同时承保该项财产损毁之损失. 本保险单只负责赔偿当假设本保险单并没有存在时超出那些保单应负责之金额.

5、锅炉、节热器、涡轮机或其它汽压容器、使用压力的机器或装置,及其内置部件因 其本身爆炸或破裂所引致的损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物由于意外引致实质地灭失或损毁, 但因下述责任免除中之原因、 损失除外.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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