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1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23 层 邮编:100020

23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

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电话 Tel:86-10-57096000 传真 Fax:86-10-85251268 www.king-capital.com 二一六年十一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BJF2015136-法意

02 号致: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君辉环保 )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 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发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 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 )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 简称 《业务规则》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16 年9月25 日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 书》 ) . 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天津君辉蓝天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出具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君辉蓝天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2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君辉环保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原《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辉环保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君辉环保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除非另有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 过的术语与简称一致.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有相悖内容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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