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1 |
1 目的及依据
1 2 适用范围
1 3 参考资料
2 4 定义
2 5 飞行前准备
4 5.
1 安全简介
4 5.2 水上救生设备
5 6 人员要求
6 6.1 驾驶员的资格和权限
6 6.2 对乘客的要求
6 7 航空器适用性要求
7 7.1 飞机
7 7.2 直升机
8 7.3 自由气球
10 7.4 自转旋翼机
10 7.5 不得用于空中游览的航空器
10 7.6 机载监视与跟踪设备
10 8 运行场地要求
10 8.1 有跑道的机场
10 8.2 直升机场
11 8.3 水上
12 8.4 野外
12 8.5 游览区的场地要求
12 9 特定区域飞行
13 9.1 自然保护区飞行
13 9.2 人口稠密区飞行
13 10 体验飞行
13 11 生效日期
14 附件一
15 附件二
31 1 目的及依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空中游览的需求日益增 多.而我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加之运营单位或组织对旅 游观光的深度开发,又使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空中游览活 动.各种形式的空中游览活动因此逐年递增,而随之带来 的不安全事件和飞行事故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促进 通用航空发展,规范商业类空中游览运行、保障公众及财 产的安全,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 要指导和建议,依据相关运行规章,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91 部及 CCAR-135 部实 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 注: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空中游览,无论距离远近均适用于 CCAR-91 部;
除此之外,使用其他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如 距离在
40 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同一起降点完成,适用 于CCAR-91 部,这是基于气象尺度的考虑;
超过这一距离 的空中游览,则适用于 CCAR-135 部,对人员资历(经历和 仪表能力)和航空器(仪表设备)要求均有一定的提高. 使用飞艇进行空中游览尚不多见,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局 方将根据需要进行有关研究,另行编制指导文件.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使用动力伞和三角翼实施的商业
1 类空中游览,相关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3 参考资料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7)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9)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CCAR-3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1)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MH5013)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MH/T5026) 《商业类空中游览及国家公园飞行观光管理》 (FAA FAR-136)
4 定义 (a)空中游览: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 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局方在判断某一飞行活动是否 属于本文定义的空中游览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是出于个人意愿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空中游
2 览飞行;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 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 或地点;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5)空中游览飞行是作为旅行团观光内容的一部分;
(6)是否因为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导致取消游 览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