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6-30 |
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十二) 二一三年八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
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 (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律师工作报告 3-3-2-1 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 国祯环保 、 公司 或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就公司首发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1 年3月14 日 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1]第005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1]第006 号 《律师工作报告》 ,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监会 )的 要求, 就有关问题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五) 》 、 《补充法律意 见书
(六)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六)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和《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
(七)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八)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 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九)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 》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十) 》 、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十一) 》 .在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了 变化,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 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验证之后, 出具本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披 露内容与康达股发字[2011]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告》章节相对应;
除非本文另 有所指,在本文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康达股发字[2011]第005 号《法律意见书》 和康达股发字[2011]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
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出现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律师工作报告 3-3-2-2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