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6-30

电话:059187521316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 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 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 气. 5.1.13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 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5.1.14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 化学物质 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事故 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5.1.15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5.1.16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 足够、 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 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 毒吸入罩内, 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5.1.17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 GBJ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和规程的要求. 5.1.18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 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 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5.1.19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 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 经净化达到 GB16297-1996要求后排放;

如直接排入大气, 应引至屋顶以上3m 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5.1.20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执行. 5.1.21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 充量应达到30m3/h.人的标准规定. 5.1.22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 无组织排放. 5.1.23依据车间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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