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6-30

3.2.3 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 合同项下的一切同意与批准;

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 和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授权;

3.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合同相关内容, 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不得 以未理解本合同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2.5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诉讼裁决及仲裁裁决 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 决议,违反其与其他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 任何利益冲突;

3.2.6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 及必要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 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酒泉市肃州区第

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合同

5 3.2.7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本合同 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合同,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 益,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

3.2.8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 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项 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酒泉市肃州区第

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合同

1 第4条定义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外列明的定义或另有约定外,本合同 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以下特定的含义: 4.1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模式建设酒泉市肃州区第

一、 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 和附件. 4.2 本项目 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酒泉 市肃州区第

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4.3 项目公司 指成交社会资本与酒泉市肃州区建设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为优化、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 项目而按照本合同以及《股东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 人. 4.4 特许经营权 指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 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 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4.5 社会资本 指甲方通过通过招标确定的参与本项目投 资经营的社会投资人,即项目公司的非政府方股东. 4.6 甲方 指肃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7 乙方 指成交社会资本. 4.8 第三方 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酒泉市肃州区第

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合同

2 4.9 项目设施 指项目公司依据设计文件,投资建设(含 改建、扩建、大修等)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4.10 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 市或地 方政府. 4.11 适用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 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 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为本合同之目的, 适用法律 不应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法律. 4.12 生效日 指按照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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