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5-17

― 提高了 I 型试验排放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质量测量方法并增加了粒子数量测量要求;

― 将点燃式汽车的双怠速试验和压燃式汽车的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归为 II 型试验;

― 提高了 V 型试验的耐久性里程要求,增加了标准道路循环以及点燃式发动机的台架老化试验方 法;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 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监测项目、极限值、两用燃料车的车载诊断技术等要求进行了修订;

― 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修订了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 增加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 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P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5月27 日批准. III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8 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 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2018 年1月1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Ⅲ、 Ⅳ阶段) 》 (GB 18352.3-2005) ;

在2023 年1 月1日之前, 第

三、 四阶段轻型汽车的 在用符合性检查 仍执行 GB 18352.3-2005 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 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 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 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

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 准进行型式核准;

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

1、M

2、N1和N2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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