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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352.5―2013 代替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五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5)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9-17 发布 2018-01-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I目录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4

5 技术要求和试验.5

6 型式核准扩展.10

7 生产一致性.13

8 在用符合性.15

9 标准的实施.1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2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I 型试验)3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双怠速试验或自由加速烟度试验(II 型试验)81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III 型试验)83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IV 型试验)85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 型试验)97 附录H(规范性附录)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 CO 和THC 排放试验(VI 型试验)108 附录I(规范性附录) 车载诊断(OBD)系统

112 附录J(规范性附录)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126 附录K(规范性附录) 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

131 附录L(规范性附录)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核准.133 附录M(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140 附录N(规范性附录) 在用符合性

146 附录O(规范性附录) 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157 附录P(规范性附录) 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160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 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 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 6) 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EC) No 692/2008 法规《对(EC) No 715/2007 法 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 订的法规》 、以及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R83-06(2011)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 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 GB 18352.3-2005 的要求;

― 对原 II 型试验和烟度试验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 对获取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采用;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 未包含灵活燃料汽车、生物柴油汽车等的试验要求;

― 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 方法. 本标准与第四阶段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 的汽车,明确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本 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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