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5-13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 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住宿费分地区、 分级别 确定限额标准, 对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实行住宿费旺季上 浮标准(详见附件 1). 对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55 周岁及以上二级教授可 按一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类、 三类人员可上浮 10%以内据实报销. ―
5 ―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 在规定的限额 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 举办方统 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 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 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
120 元/人/天外, 其余地区均为
100 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 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 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2 小时 的,可凭车票每满
12 小时,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 不得在学校重复 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
6 ―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 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也可选择按实报销. 第二十条 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 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在目的地 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
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 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确因工作需要自驾 车前往的, 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 费最低标准以内;
凭住宿费和过桥过路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 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 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 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 财产纠纷的, 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 不得在学 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中央高校建设 世界一流大学 (学科) 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 经费出差,按照从严报销原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 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 浙江大学国内出差报销单 (详见附 件2),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 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
7 ―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 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无特殊情况,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 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 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 市间交通费,按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中报销住宿 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