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5-05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 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4)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 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 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除召开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股票股利: (1)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 可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分红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 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 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当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不 得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抵触. 股东回报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 )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20 个交易日 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0 构成 触发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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