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1-10 |
10 号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企业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 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 饭店: 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快餐店: 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 式的餐馆;
小吃店: 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
食堂: 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 DB 31/ ****―2014
2 等就餐的单位;
(二) 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 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 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 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 现有和新建企业 existing and new facility 现有企业指2014年XX月XX日(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营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 餐饮服务企业. 新建企业指2014年XX月XX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餐饮服务建设项目.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 干气体为基准. 3.4 餐饮油烟 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5 餐饮油烟净化设备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6 餐饮油烟去除效率 cooking fume removal efficency 指餐饮油烟经净化处理后,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油烟的质量百分比. %
100 ? ? ? ? ? ? 前前后后前前QcQcQcP式中:P――餐饮油烟去除效率,%;
c 前――净化前的油烟浓度,mg/m3 ;
Q 前――净化前的排风量,m3 /h;
c 后――净化后的油烟浓度,mg/m3 ;
Q 后――净化后的排风量,m3 /h.
4 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4.1 餐饮服务企业按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规模.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 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或经营场所就餐位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8 J/h,对应的排气 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2 .餐饮服务企业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 1. DB 31/ ****―2014
3 表1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划分(I)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基准灶头数 ≥6 <
6, ≥3 <
3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 J/h) ≥10.00 <
10.00, ≥5.00 <
5.00, 1.67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 (m2 ) ≥ 6.6 <
6.6, ≥ 3.3 <
3.3, ≥ 1.1 当餐饮企业无法提供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时, 餐饮服务企业规模也可按经营场所就餐 位折算,见表2. 表2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划分(II) 规模 大型 a 中型 小型 基准灶头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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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 ≥240 <
240, ≥180 <
180, ≥120 <
120, ≥60 <
60, ≥40 <
40 a 大型餐饮服务企业每增加4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4.2 自2016 年XX 月XX 日起, 现有大型餐饮服务企业执行本标准表
3 规定的餐饮油烟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和餐饮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