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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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梅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面清单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事项 备注

1 环境敏感地区 饮用水源保 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建设下 列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一 级保护区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设置排污口;

设置油类及其 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 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 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 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

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禁止在准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制定.凡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 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建设 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 绕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广东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及线性工程 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行性审查办理 程序的通知》 (粤环函〔2015〕1372号)等 文件规定执行. 自然保护区 在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在缓冲区, 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 经营活动;

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 教学实习、 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 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 他生产建设活动.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制定.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事项 备注 风景名胜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 项目,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 筑物.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制定. 森林公园 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

禁 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

禁止种植掠 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制定. 地质公园 在地质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 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 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制定. 文物保护单 位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 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 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关 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 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 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7]22 号)制定. 纳入生态红 线管理的区 域 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项目,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 活动.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 (梅市环字〔2015〕 49号)制定. 序号 区域/流域 禁止事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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