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8-12-05
华南产物银?业综合保险 104.

07.24(104)华产企字第

193 号函备查

第一章 承保围 本保险以下?危险事故及其所致之损失为承保围: 甲、员工之?忠实?为: 被保险人之员工意图获取?当?得,单独或与他人?谋,以?忠实或诈欺?为 所致於被保险人财产之损失. 乙、营业处所之财产:

(一)置存於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之财产,因窃盗、抢劫、误放、或其他原因之 失踪或毁损所致之损失.

(二)顾客或其代表所持有之财产,於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因前项危险事故所致 之损失,但损失系由该顾客或其代表之?为所致者,?在此限. 丙、运送中之财产: 被保险人之财产於其员工或专责运送机构运送中所遭受之毁损灭失.但专责运 送机构就本保险标的财产已另?投保,或另有其他有效保险存在,或被保险人 得按运送?约求偿者,本公司仅於承保?额围内就超过部份之损失负赔偿之 责. 丁、票坝屑壑と痹旎虮湓: 支票、本票、汇票、存款证明、信用?、取款凭条、公库支付?之伪造或变造 及就经伪造或变造之票证付款所致之损失.前项所谓伪造或变造,包括按上述 票证原载之字体或签章加以变?、改造、仿刻或盗盖. 戊、伪造通货: 被保险人善意收受经伪造或变造之中华民国政府发??通之本位币或辅币而生 之损失. 己、营业处所及设备之损毁: 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及其内部之装璜、设备、家俱、文具、供应品、保险箱及保 险库(电脑及其有关设备除外)因窃盗、抢劫、?意?为所致之毁损灭失.但 以此项营业处所或设备为被保险人所有或其对此项毁损灭失须负责者为限. 庚、证券或?: 被保险人於正常营业过程中,善意就本保险单所规定之证券或??为,而 该项证券或?痹臁⒈湓旎蛞攀А⒌燎运轮鹗.

第二章 定义 本保险单所使用之名词其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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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处所」指被保险人从事营业?为之场所,包括因营业而使用或暂时使用 之房舍及巡回服务?等.

二、「员工」:指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人员,包括职员与工友.

三、「财产」:指现?(即硬币与纸币)、?银条块,各种贵重?属及其制品、珠宝(包括未雕琢之宝石)股票、债券、?息单及其他有价证券、提单、仓单、支票、汇票、本票、存单、信用?、公库支付?、印花 税票、保险单、权??⑷?证书、代表?钱或其他动产、?动 产??之?通与非?通证券或?肮笾匚募,?包括被保险人经 营业务所使用或由被保险人保管之帐册及记?.

四、「存单」:指银?签发之存款承认书,载有对存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存款之允 ?者.

五、「取款凭款」:指存款人自其设於被保险人处之储蓄帐户中收到款项之确认书 . ?、「证券」或「?:指下?各?证券或?约而言:

(一)股票、无记名股票、股本证明书、认股证书或权?证书、债券或?息债券.

(二)合夥事业发??似公司债之有担保之债券.

(三)信托证、?动产权?、动产及?动产抵押书.

(四)存单与信用?.

七、「溯及日」:指本公司同意承保自该日以后所发生之损失,损失在该日以前所 发生而在该日以后所发现者,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八、「共同监管」:指财物之处?应至少有另一人在场监视,而该人对有关各项财 物或记?同负保管之责者,各种保险箱柜与?库须非一人能单 独开启.

九、「双重管制」:指一人处?之事务须由第二人审核,二人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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