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9-30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法律意见 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

(二) 5-1-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德恒 D20101103796310067BJ-06 号致: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工作,并已于2011年6月21日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法律意见》和《律师 工作报告》,于2011年12月5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一)》.

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内容, 本所就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项, 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本《补 充法律意见

(二) 》 是对 《法律意见》 、 《律师工作报告》 和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的修改和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 、 《律师工作报告》 和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为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一)》中未被本《补 充法律意见

(二)》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 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 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

(二) 5-1-3-2 问题 1:请修改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 要求保持一致. 【答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重新签署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内容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春保出具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 年3月28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中煤装备股份, 也不由中煤装备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自中煤装备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煤装备股份,也不由中煤 装备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煤装备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冀凯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冯春燕(实际控制人冯春保的堂姐)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 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中煤装备股份, 也不由中煤装备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自中煤装备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煤装备股 份,也不由中煤装备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煤装备股份. 公司股东牛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中煤装备股份,也不由中煤 装备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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