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8-09-10

( 二) 征收补偿方案;

( 三)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 可以行使行政复议、 行政 诉讼的权利;

( 四) 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 ―

6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 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 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 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 布.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实施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 不予补偿. ( 一) 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

( 二) 改变房屋、 土地用途;

( 三) 房屋析产、 租赁;

( 四)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因婚姻、 出生、 回国、 大中专生毕业、 军人退伍转业、 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

( 五)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六)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 应当要求被征收人、 公 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 范围内予以公告, 并书面通知规划、 国土、 公安、 工商等部门以及公 有房屋出租人.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1年. ―

7 ―

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对 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

(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 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 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 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 二)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 5日内协商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 三)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 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 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 方式时, 超过5

0 %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按多数人意见决定;

不足5

0 %的, 采取摇号、 抽签等方式选定;

( 四)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 定、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六条 通过多数决定、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 被征 收房屋所在地镇( 街道) 人民政府( 办事处) 、 村( 居) 民委员会代表 ―

8 ― 到场. 第二十七条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 不当要求、 虚假宣传、 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 估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原则上由 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 可以由两 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 由房屋 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书, 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 拍摄反映被征 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根据 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 对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 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 0日内,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 请之日起1 0日内给予复核结果报告.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复核结果送达之日起1 0日内, 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 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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