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8-09-10
潍坊市人民政府文件 WF C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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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潍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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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 《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已经2

0 1 8年2月 7日市政府第1 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 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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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2月1 3日(此件公开发布) ―

1 ―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 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 结果 公开、 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 镇( 街道) 政府( 办事处) 和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 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 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 县( 市、 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 门( 以下简称 房屋征收部门 ) ,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一) 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

( 二) 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三) 对各区年度征收计划、 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资金监管、 征―2―收决定、 补偿决定、 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 查;

( 四) 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结果进行鉴定;

( 五)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 指导和监督;

( 六) 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 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实施监督, 并对其行 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发改、 财政、 规划、 国土、 市政、 审计、 公安、 工商、 税务 等部门,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 相互配合, 保障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各县( 市、 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后方可确定执行. 建立房屋征收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研究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 政策, 推动房屋征收项目启动、 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 审定以及开展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都有权 向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 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 ―

3 ―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有关 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 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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