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8-09-0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塑股份新三板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天律证字

2017 第00317-1 号致: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华塑股份 、 公司 )的委托,作为华塑股份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本所王炜、苏宇、邬成桂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 身份,参加华塑股份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7 第00317 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就华塑股份需要补充的法律事项,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华塑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华塑股份新三板挂牌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特殊问题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 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 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

一、 公司特殊问题第

2 项 ) 回复: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若存在, 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 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经核查, 报告期初至

2017 年7月19 日,存在关联方金园地产定远分公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017 年7月20 日,金园地产定远分公司归还公司 105,000,000.00 元,此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金园地产定远分公司拆出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时间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7 年1-4 月98,390,082.02 3,955,753.06 550,000.00 101,795,835.08

2016 年度 88,909,927.00 15,480,155.02 6,000,000.00 98,39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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