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8-07-08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 周岁.不同交费 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 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 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 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罹患(见9.5)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 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见9.7)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 病 (见 9.8) 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息) ,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 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 (见 9.9) 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息) ,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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