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07-01

2 友好企业以及其产品的支持、 鼓励和眷顾, 对污染严重企业和其产品的负面评价、 疏远乃至惩戒,从而运用市场力量通过消费者行为引导企业保护环境 ①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利害关 系人则可以通过环境信息收集到维权所需要的证据,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 指控.对环境信息有兴趣的单位往往是环境保护组织和同类型的企业或者与排污 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环境保护组织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宗旨, 其可能对排污企业的严重污染向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褒扬环境友好 企业,对社会大众和消费者进行宣传,社会评价造成的压力自然也能引导企业改 善环境行为.与排污企业同类型的企业则基于 同行是冤家 ,对企业的不良环境 信息肯定有兴趣,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与排污企业有关的企业由于顾及社会形 象,可能在选择业务伙伴时,考虑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从而对业务伙伴产 生引导. 当然,环境信息的公开对于行使环境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寻租、滥用 权力的空间,严格执法的效果强制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我国在

1982 年《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环境管 理,虽然并没有直接涉及信息公开,但行使管理的前提是知情,所以也隐含着公 民知情权的保护.

1989 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 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是从个人权利角 度作的规定,第11 条则规定政府公开环境状况公报的义务,即 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1996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 条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 设单位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此后,修订的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和

1998 年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沿袭了该规定,2002 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还将公众参与的范围扩大到专项规划的环评,该法第

11 条作了以下规定: 专项 ① 李奇伟: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第9页. 中国篇: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 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 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 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 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 明.

2002 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7 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 在当 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 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31 条则又从企业 角度规定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即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 督. 这是我国首次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规定.2003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10 条对公众请求公 开作了规定,为将来规定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可贵的尝试.2004 年,为 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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