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8-06-18

「有权利的人」 指 与载於公司条例之 「有权利的人」 定义相同;

(ii) 删除 「书面」 及 「书写」 定义的全文,改以下列定义取代: 「书面」 或 「书写」 指 以书写或印行或平版印刷或影印或列印或以任何其他能够看见的表达文字方式,或 (根惺视梅⒐ 则及规例并在其容许的情况下) 任何可代替书写并能够看见的替代方式 (包括电子通讯) ,或部分以一种能够 看见的方式而部分以另一种能够看见的方式 (iii) 於紧随载於细则第1条内有关 「名册」 之定义后,加入如下条文: 「有关财务文件」 指 与载於公司条例之 「有关财务文件」 定义相同;

(iv) 於紧随载於细则第1条内有关 「印章」 之定义后,加入如下条文: 「财务摘要报告」 指 与载於公司条例之 「财务摘要报告」 定义相同;

「法例」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包括不时经修订的法例;

(v) 加入如下条文,作为第1条最后一段: 凡指一份文件签立,均包括亲笔或以印章或 (根娑蛩惺视梅⒐嬖蚣肮胬⒃谄淙菪淼墓围内) 以电子签署方式或以任何 其他方式签立.凡指文件,均指 (根娑蛩惺视梅⒐嬖蚣肮胬⒃谄淙菪淼墓围内) 以能够看见的方式存在的资料,不论 是否有实质形体. (b) 第65条 紧随首句 「亲身」 之后加上 「或委任代表」 ;

(c) 第71条及第99条 紧随 「秘书」 之前加上 「公司」 ;

(d) 第129条 删除第129条全文及其 「秘书」 标题,改以下列条文及标题代替: 公司秘书 129. 董事可不时通过决议案委任或罢免公司秘书. (e) 第132条 删除第132条全文,改以下列条文代替: 132. 132.1 董事会须不时遵照公司条例之规定,安排编制及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呈报有关财务文件. 132.2 在不抵触第132.3条的前提下,本公司须根商跷募捌渌视梅⒐嬖蚣肮胬,最迟於本公司之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二 十一天 (或法律条文或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容许的其他时间) ,向本公司的每位股东及每位债权证持有人及每位根商 文及本文件有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人士,送交或寄发一份有关财务文件或一份以该财务报表为蓝本编制而成的财务摘要 报告.本条并不规定向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一位以上联名持有人或向无权收取本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 或本公司并不知悉其地址的任何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寄发此等文件,惟并无收取此等文件的本公司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有权向 办事处免费索取该等文件. 132.3 任何有权利的人如根商跷募捌渌视梅⒐嬖蚣肮胬,同意进入本公司电脑网络 (於第149.5条有所陈述) 浏览本公司有 关财务文件及 或财务摘要报告,或根商跷摹⑵渌视玫姆⒐嬖蚣肮胬墓娑ú⒃谄淙菪淼墓围之内,以任何其他方 式 (包括任何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阅览,以代替由本公司向其寄送该等文件或报告 (按情况而定) ,则本公司根商跷募捌渌 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规定,於根商跷募捌渌视梅⒐嬖蚣肮胬娑ǖ钠诩 (该期间最迟由本公司举行有关股东大会之 前二十一天开始,直至该大会举行当日) ,或於法律条文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容许的其他时限或时间内,在上文所述的本 公司电脑网络内或以其他方式刊登或提供有关财务文件及 或财务摘要报告,即被视为本公司已向作出上述同意的人士寄发有关 财务文件或财务摘要报告,履行了第132.2条所订明的责任. (f)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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