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06-16

6 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缴 纳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 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 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 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 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 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 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轻微 逾期15天(含)以下,且及时自行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处罚 罚款总额单 位不超过3 万元,个人 不超过1千元. 一般 逾期30天(含)以内未缴纳的 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 罚款 严重 逾期30天(不含)以上未缴纳的 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 罚款 第3页,共155 页 序号 事项 名称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的法律法规 处罚标准 备注

7 未按照城市 生活垃圾治 理规划和环 境卫生设施 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设 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 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 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 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 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 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 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逾期15天(含)以内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罚 款 严重 逾期15天(不含)以上未改正或造 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 款8未经批准从 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 、运输或者 处置活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 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 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 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9 从事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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