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06-16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事项 名称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的法律法规 处罚标准 备注

1 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 城市生活垃 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 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 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 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 倾倒、堆放垃圾2立方米(含)以下、或抛撒垃圾2平方米(含)以下,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免予处罚 一般 倾倒、堆放垃圾10立方米(含)以下、或抛撒垃圾10平方米(含)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以5千元罚款,对个 人处以100元罚款 较重 倾倒、堆放垃圾30立方米(含)以下、或抛撒垃圾30平方米(含)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 人处以150元罚款 严重 倾倒、堆放垃圾50立方米(含)以下、或抛撒垃圾50平方米(含)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 人处以200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倾倒、堆放垃圾50立方米(不含) 以上、或抛撒垃圾5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 人处以200元罚款

2 单位未经批 准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 拆除城市生 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 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场所,及时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场所,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罚3万元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但及时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 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拒绝整改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以8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逾期未重建生 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1页,共155 页 序号 事项 名称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的法律法规 处罚标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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