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8-05-27

7 条)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并于给付保险金后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 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的, 保险人在给付身故保险 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列 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 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被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或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非保险事故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 定标准》所列伤残,以及保险人已给付了残疾保险金的均视为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 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 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除外原因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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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六)任何形式的恐怖行动或企图发生的恐怖行动;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第

9 条)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第

10 条) 爆发引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十)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或被 保险人食物中毒;

或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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