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5-22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 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 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 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 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每 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所载 保险期间满期日. 第十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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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 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为该被保险人就前述旅程免费自 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 若该金额经本 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则其意外事故身 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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