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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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firm.com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天泽信息 )的委托,作为其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 肖四清等

32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深圳市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9991%股份, 并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之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18 年5月2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泽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并于

2018 年6月6日和

2018 年6月14 日分别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和《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鉴于 本次交易的报告期发生了变化,且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7月18 日出具的

180925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 法律问题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公司及目 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3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 》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 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含义一致.

一、关于标的资产在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交易预案披露后进行增 资和股权转让的情况以及交易对方相关情况的核查( 《反馈意见》第2题)

(一)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停牌期间及交易预案披露后目标公司发生的 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1、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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