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8-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潮州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 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广东省实施办法》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潮州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古城区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及 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潮州古城区(以下简称古城区) ,是指东 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北侧;

南起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的 潮州老城区域,面积约为 2.33 平方公里. 第四条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 ―

4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 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五条 古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古城区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应当纳入 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古城保护管理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活 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古城区消防 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 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古城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 等部门,加强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章 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古城区内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 范设置. 古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 ―

5 ― 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1 期 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 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湘桥区人民 政府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 施. 第九条 古城区内新建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净高度不得小于

4 米,新建可供小型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大于

160 米. 供消防车、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 固定式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 第十条 古城区内道路及进深大于

30 米的巷道沿线,应当按 照古城区有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 不得大于

50 米. 市政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 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古城区内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 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 火栓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 第十二条 古城区内的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 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 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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