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5-12 |
2019 年5月17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41 号,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已收悉.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泉物联 、 公司 或 发行人 )与东方花旗证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 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申报会计师 )等相 关方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核查与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 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就审核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答复,请贵所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涉及发行人披露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字体补充披 露. 8-1-3 目录1.关于首轮问询未完成事项
4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7 3.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5 4.关于核心技术
22 5.关于收购成生科技
30 6.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37 7.关于行业周期性及政策影响
41 8.关于公司估值
48 9.关于主要股东
59 10.关于对外投资
59 11.关于研发费用
61 12.关于成本核算
66 13.关于智慧城市收入确认
71 14.关于环保投入
73 15.关于原材料
74 16.关于短期借款
80 17.关于固定资产
81 8-1-4 1.关于首轮问询未完成事项 请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重新回复以下首轮问询答复不符合 要求的问题, 并说明首轮回复答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首轮问询问题 12:请发行人说明受让取得的专利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说明核 查过程及选取的对比对象. 首轮问询问题 21: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订单数量、 金额、进度、完成时间等 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发出商品的规模与收入及订单的匹配情况. 请发行人认真回复问询函问题, 减少回复与问询问题无关的内容,减少使用 广告性用语. 发行人答复:
一、首轮问询问题 12:请发行人说明受让取得的专利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说明核 查过程及选取的对比对象
(一)发行人受让取得的专利及转让价格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受让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 专利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价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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