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04-24

或(b) 如原来申请为期9个月的转递服务,只可申请续期6个月. 8.3 任何服务续期申请须於续期生效日前最少 3个工作天递交. 8.4 如剩余的服务期少於6个月(服务期为由生效日起计最长连续15个月),续期申请不会被接 纳.申请人在准备及提交服务续期申请时,须考虑此限制.为清晰起见,现以下列例子加 以说明:- 8.5 转递服务生效后,倘申请人要求将其邮件从旧址转递至新的指定地址( 第二新址 ),而 非原先申请表上填写的新址:- (a) 涉及旧址与新址的任何未完成转递服务的已付费用,一概不会退回;

(b) 须根衔牡6.1条的规定,就涉及旧址与第二新址的转递服务支付费用;

(c) 涉及旧址与第二新址的服务期只可以是6个月或12个月,视乎原来转递服务申请剩余的服 务期而定;

(d) 在任何情况下,转递服务的最长服务期为连续15个月(由原来申请的生效日起计);

(e) 相关要求须於旧址与第二新址的转递服务生效日前最少5个工作天递交. 8.6 申请人应注意,香港邮政不会发出服务续期通知书或服务到期通知书. 9. 其他事项 9.1 有关评审任何提交的申请、提供转递服务、暂停或提前终止转递服务方面,香港邮政署长如 认为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及M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符合要求, 可能会损害其申请获批的机会.香港邮政署长如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有 权拒绝有关申请,或事先给予客户7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转递服务.

5 9.2 申请人须确保向香港邮政提交的资料正确无误,并无遗漏.如资料有所变更,须妥为通知香 港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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