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04-24
Mail Redirection Service 在 你的办公室或府上乔迁时,你可透过 香港邮政的 邮件转递服务 ,安排把邮件转递往 新址.

申请处理程序只需五个工作天,我们会以书 面通知你 邮件转递服务 的生效日期.

1 邮件转递服务的条款及细则 1. 邮件转递服务 1.1 香港邮政提供邮件转递服务( 转递服务 ),安排把邮件从旧地址( 旧址 )转递至新 地址( 新址 ). 1.2 任何有意使用转递服务的人( 申请人 )须提交邮件转递服务申请表格(Pos 800)( 申 请表 )及证明文件( 申请 ),并须受本文和申请表所载的条款及细则约束.如申请表 上注明的申请人多於一名,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第III部分提名一名主申请人( 主申请人 ). 主申请人将代表申请表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申请转递服务,并於申请表第VIII部分签署. 倘主 申请人属个别人士,必须为18岁或以上. 1.3 每份申请只可涉及一个旧址及一个新址. 1.4 除非本文另有说明,否则凡提述一天指一个工作天,一个月或一个月期间指一个历月. 1.5 个别人士指自然人. 1.6 就向每位申请人为同一个旧址提供转递服务而言,商业M私人地址最多可申请连续15个历月 的服务,商业回邮服务则最多可申请连续3个历月,由转递服务生效日期( 生效日 )起 计算,不得再延期. 2. 申请准备 2.1 申请人须在申请表所提供的空白位置内填写与其身份证明文件相同的中英文姓名(如适用), 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a) 如申请人属个别人士,须填写香港身份证号码的英文字母及头3个数字(如该个别人士在 递交申请时未满11岁,则须填写出生证明书号码)或护照号码(视乎何者适用而定);

或(b) 如申请人并非个别人士,须填写最新并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2.2 如申请人属个别人士,主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第VIII部分中签署. 2.3 如申请人并非个别人士,主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第VIII部分所提供的空白位置盖上刻有其商业 机构名称的印章. 2.4 如商业机构的雇员或前雇员有意使用转递服务,让其个人邮件从属於该商业机构的旧址转递 至新址,须另行递交申请,并根挛牡6.1条所述规定缴付私人用户的收费.除本文规定 的任何文件外,在提交申请时还须递交一份书面证明,显示该申请人是该商业机构的雇员 或前雇员,而且该商业机构不反对该申请人根咎蹩钊〉米莘. 2.5 倘旧址用於超过一个商业机构,就转递服务而言,每个这类商业机构将被视作独立申请人, 并将个别收费.倘某商业机构的注册地址已获接纳为转递服务的旧址,当新址是商业地址 时,该商业机构的附属公司(例如可从商业登记证号码中首八位数字识别)、独资经营者、 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合夥企业的任何合夥人,以及有限公司的任何董事,则无需另行收费. 2.6 申请须在迁址后三个月内提交.递交申请时,必须连同旧址的有效证明一并递交,该证明须 於提交申请当日前三个月内发出.香港邮政接受政府部门、银行或公用服务机构发出的文 件、帐单或信件.有关文件应载有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发出机构的名称及发出日期.

2 香港邮政接受地址证明的影印本、传真版本或数码版本(以流动电话或电脑传送). 2.7 主申请人须拥有必需的权限代表申请人申请转递服务. 2.8 倘申请人属个别人士,在递交申请时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本或数码版本. 2.9 倘申请人并非个别人士,在递交申请时须提交其最新并有效的商业登记证的影印本或数码版本. 2.10 倘主申请人由其指定代理人代其申请服务,代理人须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本或数码版本. 2.11 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未满11岁,申请须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其提出,其父母或法定监 护人亦须作为主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除申请表外,还须提交必需的文件,包括申请人属 个别人士所需的文件、申请人的出生证明书影印本(如主申请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或证明 主申请人於提交申请时是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文件(如法院命令)的影印本. 2.12 倘需为已故人士提出申请,申请须由已故人士的遗产代理人提出.除申请表外,还须提交必 需的文件,包括申请人属个别人士所需的文件,以及下列文件的影印本(i)已故人士的死 亡证明书或火葬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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