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8-04-17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桂政办发〔2018〕2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 年3月26 日 (公开方式:公开) ―

2 ― 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升 电力系统运行灵活性,丰富和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全面提高清洁 能源消纳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在发电企业机组之间引入市场化替代交易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 实现水电发电机组替代火(核)电发电机组发电.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 在维护电力调度秩序,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 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各方意愿,稳妥有序开展发电权交易.

(三)坚持节能减排.参与发电权交易的发电企业必须符合 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要求,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 促进电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预判市场风险,积极 稳妥推进,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定义. 发电权交易是指为消纳区内水电而开展的火(核)电电量替 代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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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 发电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在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 火电企业、核电企业、统调水电企业.

(三)交易类型. 目前主要开展月度发电权交易,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适时 开展日、周、年度发电权交易.

(四)交易电量. 1.出让电量. 火(核)电企业交易给水电企业的上网电量为出让电量,出 让电量不应超出其月度计划上网电量(非市场部分)和通过市场 化交易获得的签约电量的总和.机组保安全电量不参与发电权转让 交易. 丰水期出让电量为火电企业低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定 最低保障出力的电量. 2.受让电量. 以水电近

5 年(2013―2017 年)的对应月平均上网电量为月 基数电量,超月基数电量部分视为受让电量,受让电量须进行发 电权交易.全区各水电企业月基数电量由调度机构统计,广西电 力交易中心发布. 全区各水电企业应结合来水情况、月基数电量、调度机构发 布的水电月最大可吸纳电量预测值,预测月度超基数电量,自行 决定各月参与发电权交易的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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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交易. 1.调度机构每月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水库优化调度、电网安 全约束等,发布水电月最大可吸纳电量预测值. 2.月度发电权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方式交易.由水火(核)电 交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发电权交易电量及 补偿费用意向,经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初审、调度机构安全校 核后,双方按照安全校核结果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执行. 3.为最大限度确保清洁能源消纳,在丰水期出现弃水时段, 未与水电企业达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火电企业,对热电比大于等 于50%外的机组,均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降出力运行,直至停机 备用.

(六)交易电价. 1.水火(核)电发电权交易中,火(核)电企业出让电量的 交易补偿价格由水电企业与火(核)电企业协商确定,并由水电 企业委托电网企业按交易补偿价格支付给火(核)电企业.电网 企业再按照已核定的水电上网电价扣除交易补偿价格后的价格与 水电企业结算. 2.水电月超基数电量中达成发电权交易的部分,火(核)电 市场化合同电价(或非市场化部分的标杆上网电价)与已核定的 水电上网电价之差, 40%纳入火 (核) 电启停调峰交易准备金, 60% 用于弥补自治区出台电价政策措施影响全区电价平衡盘子的资金 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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