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4-11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说明,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RISING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 丽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4) (1) 有关收购华特国际有限公司 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及(2)恢复买卖 丽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买方与卖方订立收购协议,寺蚍接刑跫 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总代价为620,000,000港元.代价中 之310,0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其余310,000,000港元将以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 支付. 於完成后,目标及金昌锦泰 (目标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将由本公司全资拥有.金昌锦泰 主要从事金昌项目之发展及运营.金昌项目位於中国甘肃省金昌市,包括两间太阳能发 电站,每年总发电量达100兆瓦.金昌项目之兴建工程已经竣工,太阳能发电站亦已并网 及投入营运.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相关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过100%, 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通告、公布 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 仅供识别

2 根展盒榉⑿写酃煞菪氪豆啥乇鸫蠡後缜蠊啥诔鎏乇鹗谌ê,方可进行. 由於概无股东於收购事项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收购 事项及特别授权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 (i)收购事项之详情;

(i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

(iii)本集团之财务资 料;

(iv)经扩大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v)独立估值师将就厘定金昌锦泰之企业价 值而发出之估值报告;

(v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及(vii)上市规则项下所需的其他资料之通 函将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各股东,原因是需要额外时间编制上述资料 以供载入通函. 暂停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於联交所买卖,以待 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股份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恢 复买卖. 股东及投资者应注意,完成须待 「收购协议之先决条件」 一节所述的多项条件 (包括筹得 即时可用资金以支付代价的现金部分) 达成后,方可作实.任何筹资活动能否成功将受限 於多项不受本公司控制之因素,包括股份的市况.因此,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 行,故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收购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之公布,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买方与卖方就 建议直接或间接收购金昌锦泰之全部股本权益订立无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 ( 「谅解备 忘录」 ) .谅解备忘录并无对各订约方进行建议收购事项构成任何法律约束责任,并有待各 订约方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最终协议.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交易时段后) ,买方与卖方订立收购协议,寺蚍接刑跫 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总代价为620,000,000港元.代价中之 310,0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其余310,000,000港元将以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的方式支付. 收购协议 (经补充协议补充) 日期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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