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8-04-03

2009 年2月16 日期 间, 被告人胡文标、 丁月生在明知该 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 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 仍将大量废 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 任 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 越 河自来水厂取水口, 致盐城市区

20 多 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

66 小时

40 分钟,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43.21 万元.

(二) 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胡 文标、 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 仍然直 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 放, 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 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 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 罪, 且属共同犯罪. 胡文标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丁月生在共同 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从犯. 胡文标系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依法应当撤 销缓刑, 予以数罪并罚. 据此, 撤销对 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

被告人胡文 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 年, 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丁月生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 决定将 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 的黄水沱倾倒.

2011 年6月12 日,张必 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

28 吨 多工业废水, 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 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 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 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 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 致使当地环境受 到严重污染.

2011 年6月14 日,张必宾 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 险废物约

75 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 铁矿的荒坡处, 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 污染, 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 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 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 现场清 理费、运输费等为

918315 元.

(二) 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违反国家关于化工 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将工业污泥和工 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 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 导致环境严重 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 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且后果严重, 构成 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 胡学辉帮助 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 构成污染 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 依法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 以污染 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 公司罚金

50 万元;

被告人夏勇有期徒 刑二年, 并处罚金

2 万元;

张必宾有期 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

2 万元. 对蒋云川、 周刚、 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 决宣告后, 被告单位、 各被告人均未上 诉, 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案例4: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6 月18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 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并公布四起环境 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 究室主任胡云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 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 公安部治安 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 环境保护部政法 司副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 并回答了与 会记者的有关提问. 记者: 一些污染事件发生以后, 媒 体报道个别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 特别是一些工作人员, 在监管过程中存 在不到位或缺位现象. 请问, 《解释》 有没有对环境监管的渎职犯罪作出规 定? 检察机关将怎样加大力度打击环境 监管渎职犯罪? 韩耀元: 《解释》 第二条规定了八 种情形.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 为, 如果符合这八种情形, 就应当以 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应当说, 这八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 点, 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 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 在2011 年1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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