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8-03-10

三、反馈问题 4: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是否存 在税收优惠及其期限.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开药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开 药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 期限 批准机关

1 开药集团 GF201441000075 2014.10.23

3 年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 怀庆堂 GR201441000186 2014.10.23

3 年3开封豫港 GR201241000014 2012.07.17

3 年4同源制药 GR201241000091 2012.11.06

3 年5开封豫港与同源制药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限已届满,根据开 药集团的说明,两家公司已提交申请复审的相关资料.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机构对企 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015 年8月3日,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 于公示河南省

2015 年度第一批拟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豫高企 [2015]8 号),对拟通过复审的

91 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同源制药在拟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之列.经同源制药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网 (http://www.innocom.gov.cn/) 查询, 同源制药将获得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证的编号为 GF201541000051, 发证日期为

2015 年8月3日, 到期日期为

2018 年8月3日.

2015 年11 月16 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 《关 于公示河南省

2015 年度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豫高企 [2015]13 号),对拟认定

211 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开封豫港在拟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之列.经开封豫港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查询,开封豫港已通过异议公示并于

2015 年12 月29 日获得河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的报备,待有权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新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203 号) , 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 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河南省国 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应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备案登记. 经核查, 开药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在

2012 年至

2014 年度均办理了高新 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在上述年度内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开药集团及怀庆堂已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同源制药与开封豫港已实质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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