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03-02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UNNY OPTICAL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舜宇光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82)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终业绩公告 财务业绩 舜宇光学科技 (集团) 有限公司 ( 「舜宇」 或 「本公司」 ) 董事会 ( 「董事会」 ) 欣然宣布本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 ( 「以下合称 「本集团」 )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经审核业绩及二 零零七年同期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七年 附注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收入

3 1,267,057 1,381,865 销售成本 (1,016,210) (1,005,268) 毛利 250,847 376,597 其他收入

4 41,164 46,063 销售及分销开支 (30,950) (32,942) 研发开支 (56,146) (28,535) 行政开支 (108,009) (121,093) 商誉减值亏损 (8,006) C 出售附属子公司部分权益的亏损 (216) C 融资成本

5 (15) (3,795) 除税前溢利 88,669 236,295 所得税支出

6 (12,097) (10,424) 年内溢利

7 76,572 225,871 归属U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 78,377 225,436 少数股东权益 (1,805)

435 76,572 225,871 股息

8 21,000 C 每股盈利-基本

9 人民币0.08元 人民币0.25元2综合资产负债表 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注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七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机器及设备 496,579 401,142 预付租金 19,762 20,264 可供出售投资 C 7,511 商誉 12,168 12,077 无形资产 8,796 C 递延税项资产 1,432 C 收购物业、机器及设备之按金 4,001 C 542,738 440,994 流动资产 存货 126,351 134,988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

10 257,606 378,252 预付租金

502 502 可收回税项 2,246 C 应收关连人士款项 C 2,298 可供出售投资 4,000 66,188 按公允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291,070 C 已抵押银行存款

11 C 1,690 银行结余及现金 387,536 543,689 1,069,311 1,127,607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2 190,400 265,225 应付关连人士款项 8,015 5,661 应付附属公司少数股东款项 2,475 C 应付税项

306 2,670 借贷 18,284 C 219,480 273,556 流动资产净值 849,831 854,051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1,392,569 1,295,045 非流动负债 借贷 17,226 C 递延税项负债 7,996 C 递延收入 1,023 C 26,245 C 1,366,324 1,295,045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3 97,520 97,520 储备 1,245,199 1,191,295 归属U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 1,342,719 1,288,815 少数股东权益 23,605 6,230 1,366,324 1,295,045

3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 概况 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开曼群岛根旱汗痉ǖ21章 (一九六一年第三条法例,经综合 及修订) 注册成立为获豁免公司,其股份自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最终 控股及母公司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舜旭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位於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British West Indies,而营业地点位於香港新界荃湾西楼角路1-17号新领域广场6楼603室. 综合财务报表以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经营所在的主要经济环境货币 (本公司及其主要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 人民币呈列. 2. 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於本年度,本集团采用下列由香港会计师公会 ( 「香港会计师公会」 )所颁布已生效的新准则、修订及诠释 ( 「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修订) 金融资产之重新分类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1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集团及库存股份交易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2号 服务专营权安排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4号 香港会计准则第19号-对界定利益资产、 最低资金规定及其相互作用之限制 采纳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现时或过往会计期间之业绩及财务状况之编制呈报方式并无重大影响,故毋须作 出前期调整. 本集团并无提早采纳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及经修订准则、修订或诠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改进1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 (经修订) 呈列财务报表2 香港会计准则第23号 (经修订) 借贷成本2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经修订) 综合及独立财务报表3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和 第1号 (修订) 可沽售金融工具及清盘时产生之责任2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 (修订) 合资格对冲项目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和 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 (修订) 於附属公司、共同控制实体或联营公司投资之成本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修订) 归属条件及注销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经修订) 业务合并3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修订) 金融工具投资之披露修订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 营运分部2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 第9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 (修订) 嵌入式衍生工具4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3号 客户忠诚度计划5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5号 房地产建筑协议2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6号 於海外业务投资净额之对冲6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7号 向拥有人分派非现金资产3 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 -诠释第18号 自客户转入资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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