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8-02-07
1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于2019 年6月12 日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北京同仁堂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 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如涉及公司股票停、复牌,按照《上海

2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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