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8-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鲁财企〔2015〕7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办) ,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 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级股 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5 年3月11 日―1―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 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快速 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 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4〕17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44 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省级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 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 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 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央财政 切块下达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或基金) ,以及引导 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 ―

2 ― 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子基金) .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基金,也称种子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 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 的原则进行投资 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 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 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 专家为成员.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引导基金管理 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 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小 微企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 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 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 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 ―

3 ― 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 要包括:

(一)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 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 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 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 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 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 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 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 模. 第九条 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 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4〕44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

4 ―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山东省 境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 企业孵化器和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 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以及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小微企业创业 辅导基地入孵条件的拟发起设立企业. 本细则所称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是指主 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在商业模式上 具有开创性,成立

3 年以下的非上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标准按 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执行.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拟设立入孵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主 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 年以 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等;

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有完整的创业 计划. 子基金投资支持的在孵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

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 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 员占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 额的 5%以上;

企业运作较规范. 企业成长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不同阶段认定,除具备上述 ―

5 ―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子期:

1、尚未正式发起设立或成立时间不超过

1 年(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下同) ;

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 阶段,尚未形成销售;

或者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 利模式;

或者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

1、企业成立时间在

1 年以上但不超过

3 年;

2、企业在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

或者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 销售发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 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 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 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 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同等条件下,引导基金对具有天使投资基金经验的投资机构 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 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 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6 ―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 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 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 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

3 个股权投资的成 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 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 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 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 、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 融机构已基本确定, 并草签发起人协议、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 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 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其中,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 额的 6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 ―

7 ― 承诺出资额的 30%;

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 基金规模的 2%;

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 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3;

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 量一般不少于

3 个;

(四)子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 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市县级政府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出资的,引导基金 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天使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 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 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 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 ,且 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 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 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 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 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 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相 ―

8 ― 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 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 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 查核实.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 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 账户. 第十九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 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7 年,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 社会股东回购、 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 省金融办、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主要发起 人(或合伙人)承诺,如到期无法清算,将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 持股份,转让价格按评估值确定. 基金运行满

3 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 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 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 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 让价格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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