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8-30
附: 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切实保护种 粮农民利益,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由省级人民政府自 主决定. 第三条 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 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90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86元.白麦 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 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 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 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 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 其中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 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 为硬质红小麦, 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 不符合以上 标准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

1 (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 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 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 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 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 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 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 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 分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 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 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 价的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有一 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 要统筹 考虑中储粮直属库、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 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 确保储粮 安全.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按照上述要求负责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名

2 单,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 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 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 关部门.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 在不增加 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 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 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 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 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公司 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 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 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统一规 范合同范本,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 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10年5月21 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 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 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 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小麦上市后, 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 积极入 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

3 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小麦应不低 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 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 极到主产区收购小麦. 第九条 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 预案执行期间继续竞价 销售2009年及以前年份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 要按照顺价销 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制定销 售底价,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 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 购新粮用于轮换.为防止出现 转圈粮 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 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预案执行期间, 原则上停止中央、 地方储备库存小麦的大批 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 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小麦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 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 冲击市场. 第十条 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 (收 购资金和收购费用) , 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 银行承贷, 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 保证 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

4 购需要, 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资质较 好的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束后, 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 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 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 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由委托收储库点直 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 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 保管费 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 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 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 按最 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 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总 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 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 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 同时,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 省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 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 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 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 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

5 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 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 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 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 购的小麦品种、 数量、 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小麦, 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就地临时储存, 并与委托 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 责任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小麦, 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 业、 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与委托收储库点及时研究处理. 国家粮 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每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对委托收储库点进 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 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 最低收购价小麦, 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 由中央财政负 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 斤3.5分钱/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 贴;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中储粮 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 监 管等日常费用标准, 按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 购价粮食质检、 监管、 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7〕405号)执行.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 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 按季度将保管费用、 贷6款利息及质检、 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中储粮总 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标准及时足额 拨付到存储库点. 中储粮总公司要规范储粮行为, 对已确定的委 托收储库点不得租仓储粮, 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 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 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 最低收购价小麦, 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 在粮食 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 亏损由 中央财政负担. 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 中央财 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 要在收购场所 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价格、 质量标准、 水杂增扣量 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 放心 粮 ;

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小麦〉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粮发〔2008〕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新标准的各 项工作;

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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